【案件时讯】解密!十九万的违约金,是怎么作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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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结清货款!
你还欠我违约金!
甲方
陈某
乙方
何某
一方说自己已结清货款,一方却主张高达近二十万的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法官怎么说?
案件过程
2015年2月5日起
何某按陈某要求先后共计13次供应钢材。
2015年3月20日
双方就陈某承建的重庆某安置工程所需钢材向何某采购并签订《钢材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1.乙方为甲方垫供200吨,垫满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货款的80%,十五日内全部付清;2.从送货到现场之日起,资金占用利息按每吨每天3元计算。
截至2015年10月2日
何某共计供货376.116吨,价值1062818元:
截止2017年1月26日
陈某共计支付何某1125035元:
且二人达成协议,以陈某开发的房屋分别作价140497.5元、171187.5元抵押钢材货款。
结合供货情况,经审理:
截至2015年4月17日,原告供货共203.576吨,此时原告垫资期满,在此期间内每次供货后应从次日起按每天每吨3元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为钢材款本金的一部分。
双方关于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约定应认定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此酌情按月利率2%计算。
结合供货情况,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的垫资款应按每吨每天3元计算如下:
根据以上核算结果,11599.43元为约定付款期限前产生的垫资款,属于钢材款本金的组成部分,应计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故截至2015年4月17日,被告陈某欠原告何某钢材货款609 172.43元(597 573元+11599.43元)。
按照合同约定,当日,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何某80%的货款即487 337.94元,其余20%即121 834.49元应在2015年5月2日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分别计算。因合同未约定垫资期满后供货货款的支付时间,故被告陈某应在收到供货后支付货款。
关于被告陈某已付款项的抵扣顺序的问题,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被告陈某所付款项应先冲抵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截至2017年9月16日,被告陈某已付清钢材本金,其尚欠违约金192809.59元。
2018年7月25日,本院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何某违约金192809.59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并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钢材买卖区别于普通商品买卖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价格不稳定,几乎每天价格都有变动。
而且钢材相对较贵,售出对象一般是建筑工地,因建筑工地投资链长,付款期限长,故钢材销售者就摸索出加价款这一特殊行规,以避免资金长期占用损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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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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